光天化日裸泳一月,大妈:大人看了都脸红

发布时间:2026-03-27 03:01  浏览量:1

家人们,前几天我刷到个事儿,看完心里堵得慌。四川乐山徐浩大桥附近的青衣江,每天早上都有大妈去散步锻炼,结果近一个月来,大家天天都能撞见个辣眼睛的场景——有个大哥光天化日之下裸泳,一游就是一个月。

大妈汪女士就是其中一个,家就在附近,每天七点准时去江边遛弯,雷打不动。一开始她没当回事,想着可能是人家偶尔一次,忍忍就过去了。可没想到,这大哥跟打卡似的,天天都来,风雨无阻。

汪女士说,那大哥看着四五十岁,每天往江边一站,旁若无人地把衣服全脱了,腰间系个救生装备,直接就跳进江里。他在水里游得挺自在,一会儿蛙泳,一会儿仰漂,有时候还往江中间游,完全不管岸边来来往往的人。

头几天,汪女士和其他散步的人都是赶紧别过头,加快脚步走过去,心里直犯嘀咕:“这人咋这样?公共场合也太不注意了。”可架不住天天见啊,一个月下来,大家从尴尬变成了无奈,最后实在忍不了了。

那天早上,汪女士又撞见那大哥裸泳。她深吸一口气,实在憋不住了,对着江里大声喊:“大哥!你好歹穿条泳裤行不行?这是公共水域,不是你家澡堂子!”

那大哥听到喊声,抬头看了汪女士一眼,没说话,继续慢悠悠地游着,跟没听见似的。汪女士气得不行,又喊了几句:“你这样合适吗?大人看了都脸红,万一被孩子看见,教坏孩子咋办?”

这一喊,周围几个晨练的人也围了过来,七嘴八舌地劝。有人说:“大哥,游泳是好事,但得讲文明啊。”有人说:“你天天这样,我们路过都不敢抬头看。”

可那大哥依旧我行我素,游完上岸,穿好衣服就走,对大家的劝说完全不当回事。汪女士实在没办法,只好拍下视频,向当地媒体求助,希望能有人管管这事儿。

其实这大哥可能不知道,他这行为可不只是不文明,已经违法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,情节恶劣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还可能被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青衣江是公共水域,大家都能去休闲锻炼,不是私人空间。这大哥连续一个月在白天、人流密集的地方裸泳,属于故意裸露身体,引发市民强烈反感,妥妥的情节恶劣。

身边有个游泳爱好者说,这片水域每天分早中晚三批人游泳,大多数人都穿泳裤,文明游泳,就个别几人搞特殊,影响特别不好。

咱们都知道,游泳是个挺好的健身方式,不管男女老少,都喜欢在夏天或者凉爽的早晨去江边游两圈,放松放松,锻炼锻炼身体。可健身也得有边界,得守规矩,不能由着自己的性子来。

公共空间是大家的,不是某一个人的。每个人都有享受公共资源的权利,也有维护公共环境的义务。一件小小的泳裤,不仅是个人的体面,更是公共文明的底线。

要是每个人都像这大哥这样,想干啥就干啥,不顾及别人的感受,那公共环境岂不是乱套了?尤其是江边经常有家长带着孩子来玩,孩子看到这样的场面,多不好啊。

我也跟身边朋友聊这事儿,大家都觉得,这大哥可能是觉得裸泳舒服,但舒服也得分场合。公共场合,就得遵守公共秩序,尊重他人的感受。

最后也想跟大家提个醒,要是以后再遇到这种情况,别忍气吞声。可以像汪女士一样,当面劝说,也可以拍照取证,向相关部门反映,让法律来管一管。

毕竟,自由是有边界的,个人的爱好不能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。咱们一起维护文明的公共环境,才能让每个人都舒心地享受生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