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川一男子坚持裸泳30天,多位路人“被迫”观看,目击者:至少穿条泳裤,忍无可忍,天天如此

发布时间:2026-03-26 10:47  浏览量:1

据四川乐山市融媒体中心民生新闻栏目《新闻天天报》报道,近日,在乐山市中区徐浩大桥附近水域,

有男子裸泳一个月,引市民不满

现场视频显示,一男子在江中蛙泳,仅腰部佩戴救生装备,其他部位未有物体遮挡。

现场视频。图/新闻天天报

视频拍摄者接受采访时称,该男子看起来四五十岁,一个月以来每日都裸泳,自己对此实在是忍无可忍:“看不下去,好歹也穿条泳裤,万一被未成年人看到怎么办。”

3月25日,九派新闻以市民身份联系徐浩大桥附近区域所属派出所。青江派出所的

工作人员表示,尚未接到上述警情

,将前往管辖区域查看是否存在该情况。苏稽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同样表示,尚未接到上述警情。

在公共水域裸泳是否违法?可能受到何种处罚?

北京市中闻(西安)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向九派新闻分析,在公共水域裸泳通常构成违法。虽然法律并未明文列出“裸泳”二字,但该行为直接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:

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恶劣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

谭敏涛称,江中属于公共场所,是公众可自由休闲、通行的公共水域,不是私人空间。一般来说,只要行为人在公共场所(如江边、湖边、海滩)故意暴露身体私密部位,且该行为引发了公共秩序混乱或市民强烈反感,通常会被认定为“情节恶劣”。

“本案中,该男子持续一个月,在白天、行人密集区裸泳,属于故意裸露、情节恶劣,强迫他人‘被迫观看’,违背公序良俗,扰乱公共秩序,侵害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。”

他认为,该举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。

根据上述法律,裸泳者一旦被查实,最高可面临10日行政拘留。

轻者,则被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。“是否处罚以及处罚力度,主要看行为的‘恶劣程度’。

若持续时间长且经市民多次劝阻仍不改正,可能构成情节恶劣,被处以行政拘留。

他建议,市民遇到此类情况,最有效的方式是拨打110报警。根据110接处警规范,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违法行为属于“治安类警情”,公安机关接到此类报警必须出警处置。市民拨打时,可明确说明地点、涉事人员特征及“持续一个月”的恶劣情节,要求民警到场制止,并予以查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