丈夫去世,儿子残疾,她如何走出困境?晋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显真情!
发布时间:2025-03-10 09:56 浏览量:7
“谢谢检察机关的救助,让我跟儿子的生活不再那么艰难。”签领完救助金的樊某涛不断说着感谢的话,眼睛里泛起了泪光。其智力残疾的儿子一个人坐在沙发上,把裤子口袋的东西一股脑全掏了出来,自顾自的玩耍着,完全体会不到父亲去世后,母亲独自带着他生活的辛酸。
案情回顾
2023年11月5日,樊某涛的丈夫都某被石某峰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撞倒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经认定:石某峰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,都某无责任。检察官在办案中走访了解到,事故发生后,肇事方未履行赔偿义务;都某妻子樊某涛无固定工作,还要照看有智力残疾的儿子,更是失去生活来源。考虑到母子二人生活特别困难,为增强救助效果,晋城市城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提请晋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救助。最终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为母子二人发放救助金共计6万余元。
常言道,女性能顶半边天。但在现实生活中,女性仍处于较为弱势地位,一些女性及其家庭因案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仍然存在。樊某涛救助案是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关注困难群体,守护妇女权益的一个缩影。2022年以来,该院共计救助困难妇女78人,发放救助金78万余元。在这些救助案例中,有像樊某涛这样丈夫去世独自带着孩子生活的孤儿寡母,有因为交通事故身受重伤永远丧失生育能力的未婚女性,有饱受家暴折磨的妻子,也有因为诈骗全部积蓄都荡然无存的母亲……
司法救助或许无法从根本上抚平她们的伤痛,但是我们希望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能够像寒冬的一抹暖阳,让她们感受到爱与希望,努力过好接下来的每一天。
值得注意的是,困难妇女群体是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重点人群,但是司法救助的对象并不局限于困难妇女。凡是符合《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》规定的申请,检察机关都可以予以救助。
法条链接
《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》
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:
(一)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,因案件无法侦破、已过追诉时效、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,造成生活困难的;
(二)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,急需救治,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;
(三)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,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、扶养、抚养的其他人,因案件无法侦破、已过追诉时效、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,造成生活困难的;
(四)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,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因案件无法侦破、已过追诉时效、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,造成生活困难的;
(五)举报人、证人、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、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,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,造成生活困难的;
(六)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,造成生活困难的;
(七)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,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。
第八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一般不予救助:
(一)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;
(二)无正当理由,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;
(三)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,妨害诉讼的;
(四)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;
(五)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;
(六)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、救助的。